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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用电、管理制度 院总发﹝2013﹞2号

发布日期:2021-04-24    作者:     来源:     点击:

1 、物业电力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按期检查、管理、维护各用电部门的供电设备。

2 、物业电力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按时供电和用电。

3 、各处室、实验室、校内工厂、食堂、卫生所及其他单位不准私自安装各种用电设备,如需用者、应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由技术人员计算线路容量,确认不超负荷后,由电力人员安装。

4、凡校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大小实验,临时检修后必须经总务处进行电力质量验收合格,图纸资料完备,移交总务处存档,方能投入系统运行。

5、校内各部门、各寝室,禁止使用电褥子,如有特殊情况需用者向总务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便于安全用电

6、严禁在教室、办公室内使用电器设备做饭、取暖等,以免超负荷发生火灾。

7校内公用配电箱应上锁,物业电力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或更换保险

8、各系部处室、班级寝室管理人员及住校教职员工加强安全用电意识,工作场所、寝室内杜绝使用大功率电器,杜绝窃电、私拉乱接电线,杜绝插排接地及使用非标准电源电器用品等违章行为

9、各部门要有节约用电、安全用意识,电控箱前不得遮挡任何物品,下班前人走关灯、关闭本室用电设备,除特殊情况外(阴雨天,室内照明度过低)避免长明灯现象。

10、遇日常突发停电事故,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寝室及其他单位负责人,应在下班前确认室内照明灯关闭、电器开关关闭、室内总电源关闭,以避免来电时瞬间电流大造成的电器损坏及电力浪费。

11、以上用电管理内容,如有违规者,检查人员有权没收违章电器,并报学院安全主管部门处理,并按每次50——100元予以处罚,因使用人违章用电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予以赔偿。

 

总务处

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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