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我校能源科学管理,遵循“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使用能源,减少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形成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长效机制,降低学校运转成本,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服务,促进学校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辽宁省供电营业规则》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水(包括自来水、自备井水、中水)、电、暖、冷、汽柴油等。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能源管理坚持分类管理、有偿使用、厉行节约、指标分解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水、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第四条 学校建立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检查监督机制,实行用能单位领导负责制度,定期公示各部门能耗结果及不合理用能现象,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能源使用管理的领导机构,主管校领导任节能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总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水电暖部长及商服机构、第三方公司工作人员是成员,全校教职工及学生必须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行为,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学校节能工作的统一规划和总体部署;
2. 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全校节能工作;
3. 负责节能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
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由学院总务处进行日常上报、协调、管理、维护。
第六条 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用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 制定项目管理节约用能规章、规程、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3. 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各项节能管理制度;
4. 负责制定节能工作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及培训规划。
5. 负责检查全院节约用能情况,负责建立节约用能统计体系,汇总上报;
6. 组织协调各院系、各部门能源使用管理的相关事宜,为开展节能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7.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过户、销户等手续,负责全校所有水电用户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
8.负责全校井(中)水设施管理维护;
9.负责全校抄表、核算、催费及对外缴费申报工作;
10.负责学校能源指标化定额管理办法及指标测算的制定和修定,负责全校各单位年度用能指标的确定和节能降耗指标的确定。
11. 指导各处室节能用能的技术培训、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参与审议节约用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
第七条 总务处受学校委托进行能源管理,全面负责水电气热等的运行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能源使用单位应制定内部节能教育和管理办法,应指定本负责区域内能源管理员,落实能源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设备设施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以及修缮工程必须采用节能工艺、设备和器具,节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在学校新建、改建及涉及能源使用的修缮工程设计前,应征求能源办意见;在竣工验收时,需有节能办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在采购设备设施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节能标志产品。
各单位在购置大型用水、用电设备前,需经学校节能办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总务处负责监督第三方公司进行能源日常维护工作,包括:
1、保证学校水.电.暖.冷热空调的正常供应;
2、负责室内外管道、阀门、水表、水龙头、水箱的检查、检漏及维修;
3、负责室内供电线路、配电盘(柜)、电表、开关、插座、灯头、灯管、灯泡的保养、更换及维修;
4、负责室外供电线路、校园路灯、庭院灯、射灯、草坪灯维护、维修及更换;
5、负责变电所、变电厅内变、配电设备设施、变压器及配电盘(柜)运行管理,保养、维修及更换。
6、负责各处供水泵房、空气源热泵房维护保养和巡检。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学校能源都必须安装计量装置,至总务处办理申请手续同意后统一挂表,并记入学校计量表管理台账。定额管理的用户由学校承担水电表安装费,其他用户的水电表安装费自理。
第十四条 全校所有水电暖气计量设备不得随意拆装、更换,用户也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电。各单位新增用能指标需向节能办申请。
第十五条 节能办负责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第四章 水电暖管理
第十六条 水电暖管理
(一)水电收费分类
1、由学校统一支付的用户
(1)公共设施;
(2)党政机关职能部门。
(3) 值班宿舍
2、定额管理的用户
(1)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补助,超出部分由学生自付费。冷风空调用电自行负担。
3、实收全额的用户
(1)食堂及其他第三方商服用户;
(2)教职工宿舍、公寓;
(3)转供校外单位及个人;
(4)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部门、校办产业、经营单位、水电单独计量的科研项目、计划外教学(含实验教学)、校内商业网点;
(5)上述分类中未包含的其他用户。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
1、水电价格根据交缴电业局电费,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经学校发文后在全校统一执行,有合同的按合同执行。
2、教师公寓水电费每月从工资中代扣;其他到财务自行交纳。
(二)节能措施基本要求
1、节电管理
1)节约照明用电。学校各楼全部使用节能灯、走访全部采用声控灯,自然采光好的办公区域,白天不找灯;楼内走廊保障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2.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前要及时关机,以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用电办公设备必须是节能设备;节假日期间,提前关闭电热水器、办公室全面断电。
3.严禁私自接线装灯、安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暖气、电热杯、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
4.实施室内温度节能设定,温度在 28℃及以下时不开冷空调,温度在 5℃及以上时不开热空调;冷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 26℃,热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 25℃;使用空调时做到无人不开,开机时关好门窗。
5.严格控制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消耗时间,长时间离开办公室、计算机房及下班前要随手关闭电源,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使用照明灯,各部应做到人离电断,督促学生在下课离开教育时,人走电断,插排上无充电电器设备。
6.考虑到学校我目前用电容量有限,所有新增用电容量总务处审批后方可使用。
(二)节水管理
1.加强洗手间用水节约、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著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用水后及时关闭水龙头。
2.公共区域卫生间全面安装快开水龙头,寝室水龙头全面安装节水配件,寝室沐浴全部更换为节水喷头;卫生间全面安装节水型节水器具;
3.绿化用水,禁止使用自来水,全部采用中水回用;
4.每月登记用水台账,每天观测用水总量并做分析,比较分析用量,发现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每年用水情况统计分析,积极研究节水措施、节水技术改进。
(三)供暖管理
1.学校供暖采用自主集中式供暖与空气源热泵系统分布式供暖并行;
2.供暖期前后,物业公司做好室内外供暖管道的保温及各楼安装保温门帘工作;
3.供暖期内,禁止各部门长时间开门开窗,故意损耗热能,公共区域的门窗由物业负责,寝室由舍务老师负责,其他区域由区域负责单位(部门)管理。
4.供暖期内,各单位(部门)及个人禁止故意在供暖设施上遮挡、覆盖任何物品,各办公室及班级在自习后及节假日前要及时关锁好门窗,以防冻坏供暖设备、损耗热能。
5. 各单位(部门)禁止擅自拆卸、改装供暖设施,如发现故障应立即报修。
(四)太阳能发电管理制度
1.学校使用安装在光伏楼的太阳能发电系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移动或改变设计用途。
2. 太阳能发电系统及配电运行系统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定期巡检,随时由沈阳海华公司负责指导、培训及定期维护;
第五章 节能目标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确定的节能目标计划,为本责任制定落实和完成的目标。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节能管理工作的最终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配备节能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将节能目标纳人本单位(部门)的年度工作予以实施,严格执行和完成节能目标。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及修缮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须按要求到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签订临时水电使用管理协议,并按协议缴费。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设备设施维护维修、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奖励对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与节能工作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节能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 节能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都有对师生进行节能宣传教育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节能办、宣传部、学生处等部门负责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的组织工作;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发挥学校已建成的各种节能平台及取得的各种节能成果的育人功能,落实节能教育进课堂、纳入学生德育和考核指标、进社团等工作。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用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节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造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相应表彰。
1.管理到位,定额指标完成情况好的;
2.爱护用能设备设施的;
3.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取得显著效果的;
4.工作认真负责,为学校挽回经济损失或节约量较大的;
5.对严重浪费能源、窃取能源等行为进行举报或提供线索和证据的;
6.在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
7.其他为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相应处罚。
1.各单位对管理措施不到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浪费能源现象不及时处理的;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采暖手续,未安装计量装置,或因施工造成管道、水井、阀门等损坏而浪费能源的;
3.对于私自拆卸、损坏水电表或私接管线的;
4.不按时交缴水电费的,应承担滞纳的违约责任,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5.其他浪费能源或损坏用能设备设施的。
6.有以上【第二十七条】1-5均视为违约用水用电处理,节能办应予以制止,并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并追补水电费,视情节给予造成损失1-3倍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或本办法所规定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节能办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